丈夫婚外情,妻子要求离婚并分割婚姻财产案发表时间:2019-07-28 14:27 【案情简介】 家住xx区的何女士找到曹律师,希望以离婚诉讼方式分割婚姻财产。 何女士讲到:结婚10年来,丈夫李先生未尽到作父亲与丈夫应尽的义务。不仅常常在外沾花惹草,还动不动就对何女士实施家暴。她仍然对丈夫抱有一丝希望,认为丈夫今后会改,但再被一次严重殴打后,这种幻想彻底破灭。于是决定请律师向法院起诉,要求与丈夫离婚,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(大房子归自己所有,小房子归丈夫),孩子由自己抚养。 曹律师接受委托后,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,并收集了充分的证据。 一、就李先生殴打何女士的行为,主要收集了以下证据:1.公案机关的受案回执;2.医院的诊断证明;3.证人证言。4.被打后的照片。 二、就李先生婚外情的行为,主要收集了以下证据:1.录音证据(视听资料);2.证人证言(在该录音证据中,李先生承认了自己有婚外情的事实)。 三、就双方的共同财产,主要证据有:1.房产证及发票;2.购房合同;3.其他财产的购买发票。 收集到较充分的证据后,曹律师代当事人向成华区法院提起了诉讼。 【诉讼请求】 1、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,并就夫妻财产进行分割。 2、判决儿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元1000/月。 3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0万元损害赔费。 4、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。 【事实与理由】 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结婚,婚后于 2006年5月11日生有一子,并共同购买了两套房产。 婚姻期间,被告曾长期不在家里居住,基至直至孩子快两岁时才见过第一面,对子女抚养问题不闻不问,都是由原告一人承担子女的抚养费。经常对婚姻关系报怨,并与多名女子关系暧昧,原告一直对被告抱有幻想,长期忍受被告的这种行为来维持婚姻关系。 2016年5月20日晚,被告因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,致使原告第七根右肋骨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损伤。 基于以上事实,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儿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支付抚养费。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费10万元整。 【判决结果】 1、原告与被告离婚,并就夫妻财产进行分割。 2、儿子由原告抚养,被告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元1000/月。 3、被告支付原告8万元损害赔偿费。 4、被告承担诉讼费用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