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某挪用公款57万—刘律师团队成功辩护免于刑事处罚发表时间:2019-07-26 17:24 案件详情: 2017年,某县政府预计投入3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水利灌溉工程,该项目实际由某建筑公司(公司负责人为何某)负责施工。2018年5月,县政府拨付了工程项目进度款200万元给何某。因工程尚未结算,何某将其中130万转账到张某(某县国土局科长)的私人银行账户。后张某于2018年8月5日从该账户转走57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,超过三个月未归还。 律师辩护:刘律师团队正式接受委托后一方面立即安排律师到法院阅卷,了解全案的证据情况,一方面立即安排律师观看全案的同步录音录像,力争通过细节维护张某的权益最大化。律师在了解全案情况后,与承办法官交换了意见。 团队讨论,制定辩护方案 经过刘律师团队争分夺秒的努力,四天时间内顺利完成庭前准备工作。经过辩护团队的集体讨论,最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: 1.本案所涉款项均系工程款,不是公款。 水利灌溉工程的合同双方是政府和某建筑公司。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,当政府将200万元的工程项目进度款打款到何某账户,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就归施工方所有,不能再以公款论处。 2.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误。 当何某将130万元打入张某提供的私人银行账户时,该账户尚有自有资金20万元。由于货币系种类物,具有可替代性,钱款的支付顺序直接关系到张某挪用数额的认定。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,应认定先使用自有资金后使用工程款,故应从起诉书认定的挪用数额中去除原有的私人钱款数额。 3.张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归案,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使得本案能够在短时间内侦查终结,客观上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,依法应认定其系自首。 4、即使认定构成犯罪,鉴于本案张某有自首情节,且退还了全部赃款,未造成损失,情节显著轻微,建议免于刑事处罚。 处理结果: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,律师多次在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,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。通过刘律师的据理力争,巧妙辩护后,法院最终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,对被告人张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。 |